案由
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小上字第四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小上字第四六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逾期未繳納管理費,遭該居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乃主張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變更管理費收費標準之決議,因委員會委員委任受任人出席會議,不符社區規約規定出席委員人數,該決議應屬無效,而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未予嚴格解釋,致侵害其權利,與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有違云云。查其所陳,就聲請人楊政穎部分,其係確定終局裁定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因上開裁定受有侵害,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就聲請人楊莉莉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法院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受任人出席是否合法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究有何權利受侵害,及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張0莉、楊0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