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但書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並未排除該條本文所稱任(派)免等事項,系爭規定卻將「其他所定勞動條件」限縮在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已逾越勞基法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範圍,造成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本文所定之勞動條件,無法適用較優待遇,係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勞動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保障之權利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與其有關之任(派)免、獎懲等事項,應以公務員法令之規定為勞動契約內容,不受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論斷得對其依聘用契約終止約款予以終止契約,並未適用系爭規定關於「其他所定勞動條件」意義之部分,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志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