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對最高法院之判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決議
本件聲請書暨補呈理由書略以聲請人因共有林地特定部分之出賣及該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巫水生涉訟,案經最高法院引用同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二六七號判例,為聲請人敗訴,并認為共有人陳余鶯雀無優先承購權之判決。聲請人對此項判例發生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係僅就最高法院判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并未指明該項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16次會議
聲請人
余陳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