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認聲請時應適用之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慮,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又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應以聲請法官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繫屬中為限,否則即不生具有違憲疑義之法律,其適用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之先決問題。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認聲請時應適用之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慮,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相較於普通殺人行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為,並非普遍具有較高之非難性,故系爭規定以被害人之身分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刑罰加重要件,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作為最低法定刑度,相較於可非難性較高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之殘害人群罪,立法者仍給予犯該罪者最低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評價,應認系爭規定之刑罰過苛,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因系爭規定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即便法院認被告因特殊情事具較低之可非難性,而無入監服刑之必要,仍無法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予以緩刑宣告之可能,已嚴重限制法官刑之裁量,有違憲法比例原則等語。 (三)查刑法第272條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次查,本件據以聲請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於108年5月17日聲請人因認停止審理之原因業已消滅,而開始審理本件,並於同年8月15日以上開108年刑法第272條為其裁判之基礎,作成本案判決。是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現已脫離其繫屬,且系爭規定亦已非聲請人審判原因案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皆不構成聲請解釋憲法之先決問題,故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