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為解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防止農地細分,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劃及移轉為共有」疑義由。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會次大法官第537次會議聲請人黃謝月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