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裁判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五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號、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五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二六0號、二十六年渝抗字第三0一號、六十八年台聲字第一五八號、七十三年台抗字第四六一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三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等,有違反憲法前言、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四一六號、第五六八號、第五六九號、第五七三號、第五八二號、第五九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請就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為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同款規定予以解釋,亦經大法官會議第六0七次會議議決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裁判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五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號、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五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二六0號、二十六年渝抗字第三0一號、六十八年台聲字第一五八號、七十三年台抗字第四六一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三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等,有違反憲法前言、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四一六號、第五六八號、第五六九號、第五七三號、第五八二號、第五九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請就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為補充解釋。查其所陳,無非僅就該等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至上開裁定本身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判例),究竟如何有違背憲法之處,聲請人則未具體加以指摘。至本院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關於解釋標的及其內容均已闡述甚詳,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上開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則其聲請補充解釋即難謂有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尚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敏祚、黃謝桂美、黃哲彥等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