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425條之1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425條之1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出賣,依上開民法規定,應推定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該土地,其法律關係為租賃關係,期限不受同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聲請人於76年購買農地上蓋有未保存登記之農舍(下稱系爭建物)及空地,經上開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認定,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惟確定終局判決則認兩造就系爭建物並無租賃關係,聲請人並非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故無從請求返還系爭建物,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且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105年10月14日,惟本件聲請係於107年11月8日由本院收文,已逾三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謝秉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