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三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三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意旨等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就本件有關事實中,處分土地之收入究屬資本公積、抑或盈餘,在稅務上適用法令見解發生之爭執,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0次會議
聲請人
威靈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紫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