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五號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六一九號等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之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任意曲解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及第六一九號等解釋(下合稱系爭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未拒絕適用被宣告違憲之法規命令,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越原則疑義;2、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針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作成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致使違憲之裁罰性法令繼續侵害人民權利,不符法治國原則之精神;另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一八八號解釋皆未闡釋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期間屆至前,再審法院是否受違憲意旨之拘束,有補充解釋之必要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關於聲請意旨2部分,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0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