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變更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變更解釋。惟查其所陳,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五八○號解釋釋示在案,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聲請人並未就該規定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解釋暨變更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