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獎助學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1號裁定,所適用原因案件判決時之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獎助學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1號裁定,所適用原因案件判決時之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系爭規定於110年3月10日修正發布,並溯及同年1月1日施行,條次變更為第9條並增列就學生活津貼之核發限制,聲請人係以該第9條為聲請釋憲標的),有違反憲法第172條(聲請書誤植為第12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1號裁定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背母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9條規定,牴觸憲法第172條和司法院釋字第363號、第367號解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旭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