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違反罪刑相當等原則,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等原則,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6次、第1497次、第1493次、第1479次、第1350次、第1345次、第1338次、第1328次、第1325次、第1322次、第1315次、第1312次及第13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雖經修法,卻未修正增加有期徒刑之法定刑,致系爭規定之罪刑輕重失衡,不合時宜,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從舊從輕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利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