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租佃爭議及土地補償分割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三號、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及法令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裁判等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及土地補償分割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三號、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民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九號判例、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五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八號、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三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民事裁判及前司法行政部中華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五十函參字第八一五號函之見解有異,致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查臺中高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係因聲請人提起上訴,而廢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顯對聲請人有利,尚無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致侵害其權利可言。且聲請人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指摘,僅係就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弘、兼法定代理人陳○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