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准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提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之原告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聲請人非依法定程序提出訴訟之人,且財政部上開函係財政部所為行政處分,業經受處分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既非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執以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汝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