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曾據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及第151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屬私權關係,確定終局判決一應依民法第451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民法第154條第1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第16條等規定,認本件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惟竟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95號解釋認本件屬公法上爭議,復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租賃關係已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亦未依森林法第7條予以一定之補償金,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及憲法第153條第1項保護農民之意旨;確定終局判決二,逕援引確定終局判決一駁回上訴,亦同屬違憲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