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四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四號及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頒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指摘之要點係供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規定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參考,與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5次會議
聲請人
鎰大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