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7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第110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66條之6第1項、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1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未考慮擬制股利分配案型造成重複課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兩稅合一建制精神,且將名目股利與隱藏股利分配予以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二對股東可抵扣比率上限之規定,致擬制股利分配案型之股東無可扣抵稅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三及系爭規定四就脫法避稅得課以最高漏稅額2倍之罰鍰,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4、為求審議程序及結果周延,爰聲請准行言詞辯論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係在認定系爭事件之營業利潤是否屬「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分配之股利,而適用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系爭規定一、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至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張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