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陳柏憲聲請書為對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有疑義,請與相關規定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件,主張土地登記機關依據法院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違修正前土地法第三十條、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八號解釋、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十二內字第六七九號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修正(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應由原登記機關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地政機關仍以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為由,駁回其土地登記回復原狀之申請,聲請人乃據此聲請解釋。查本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柏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