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與其他公司因簽訂專利授權合約而取得之權利金,雖係於我國境內,惟因專利權之性質,僅能在其登記地及註冊地行使及實施,故其他公司對專利權之利用既非在境內,應已符合「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之營業稅零稅率要件;2、聲請人無償移轉非於我國境內登記之專利予其他台灣公司,乃非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不在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內;3、外國進口商同意將預付貨款轉為對聲請人之賠償收入,應無營業稅核課之問題,是以確定終局判決不究上開情事,逕依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明顯違反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就確定終局判決應如何解釋適用系爭規定而為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該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士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