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確定裁定,適用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灣省政府因核定水價事件,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認在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起訴。茲聲請人認上述裁定為不當,請求解釋,並未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59次會議
聲請人
翁自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