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區犯罪者所犯前、後兩罪,是否為相似之罪或過失犯罪,一律使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者,於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均認為累犯,並加重其刑,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魏曜笙(原名魏文嵩、魏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