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司法院院字第三二號解釋是否有效,其適用範圍如何,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假設法律問題,聲請解釋。未據陳明曾經如何之確定終局裁判,而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又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平治
為司法院院字第三二號解釋是否有效,其適用範圍如何,請釋示案。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假設法律問題,聲請解釋。未據陳明曾經如何之確定終局裁判,而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又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張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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