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三號判決,適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為裁判依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下稱系爭規定)為裁判依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惟於上開期間屆滿前,各級行政法院得否援引已受違憲宣告之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實有未明,故該解釋自有予以補充之必要。2、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顯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3、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情況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相同,然二件判決間卻有歧異之判斷結果,是確定終局判決顯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等語。惟查:就聲請意旨1部分,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九號解釋就其解釋效力之論述,涵義已明,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而有補充之必要,其補充解釋之聲請難謂有正當理由。就聲請意旨2及3部分,核屬對於法院應否適用系爭規定及判決本身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林許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