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為請解釋土地法規疑義案。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限,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對於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及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未甚明瞭,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會次大法官第461次會議聲請人王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