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參加7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請求覆閱試卷及補行錄取事件,認行政法院73年度判字第101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36年考試院則例之成績計算事例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8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參加7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請求覆閱試卷及補行錄取事件,認行政法院73年度判字第101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36年考試院則例之成績計算事例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8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06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中華民國36年考試院則例之成績計算事例(下稱系爭成績計算事例)之規定:「計算分數小數以下以二位為限,不盡之數,適用四捨五入法。」增設母法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86條規定依法考選原則,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應考試權及第15條工作權;64年行政訴訟法未明文規範公平有效審判之程序原則,亦未給予人民足夠程序參與權,違反憲法上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及侵害訴訟權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或實質援用系爭成績計算事例,且核其所陳,仍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邱垂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