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所適用之相關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所適用之相關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1次、第1487次、第1496次、第1505次及第151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及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102年度裁字第839號及103年度裁字第575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則決議之意旨,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且沒收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