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四三○號裁定,所適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四三○號裁定,所適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謂:系爭規定課與人民就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有申報義務,如未遵守即一律課與地價稅,已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