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惟系爭規定僅得扣除個人及配偶之標準扣除額,而不能申報撫養其他親屬之標準扣除額,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之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詹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