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五○號函,有牴觸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認立法者對於工業用地,未如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設有事實上無法供使用時得免徵或減半徵收稅捐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五○號函,有牴觸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認立法者對於工業用地,未如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設有事實上無法供使用時得免徵或減半徵收稅捐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為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五○號函,乃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工廠登記制度發生變革所為之解釋,而未採為該判決之依據,是該函非屬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對象。又關於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