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2號與104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適用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同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家事事件法第8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裁定所示見解發生歧異,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2次會議
聲請人
陳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