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八八號判決之見解,與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三九號判例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八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三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八八號判決之見解違背經驗法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會計法第十三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與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三九號判例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八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三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前述行政法院之判例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均屬同一審判機關之見解,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