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適用財政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即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所陳,係屬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且聲請人個人之法律見解,尚難謂已針對解釋之目的,確實指摘上開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5次會議
聲請人
華廈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依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