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二一四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二一四七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以八月三十一日為每年徵收一次之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進而以該日作為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係在欠缺土地稅法具體明確授權下,就非屬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逕予補充,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2、系爭規定未斟酌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土地之時間點,致使接近納稅義務基準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民,仍須負擔繳納全年度之地價稅,牴觸實質課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3、系爭函係主管機關配合系爭規定之實施所為之釋示,其內容亦未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應屬違憲無效之解釋函令。4、確定終局判決採納稅捐機關原處分之意旨作為判決依據,未遵循上開憲法原則精神審慎衡酌,無法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云云。查系爭函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系爭規定就納稅義務基準日之決定及法院認事用法皆有所不當,並未就系爭規定客觀上究竟如何牴觸憲法,及因此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為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應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