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規定,以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點規定,以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下併稱系爭命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嗣就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命令,認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有關聲請人之任免、獎懲、退休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規定,無勞基法第8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系爭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平等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楊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