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第29號及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第29號及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於「刑事第二審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內,造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減少甚至完全剝奪移送後民事審級利益,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惟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對如何適用法律作多種不同假設性之認定,並泛言系爭規定剝奪聲請人之民事審級利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及平等權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沈秉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