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八號判決適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八號判決適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七一0八號)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泛指摘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所不當,及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有牴觸憲法疑義,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疑義,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4次會議
聲請人
方景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