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三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五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稅捐扣除額之認定,非屬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系爭函關於「列舉扣除額以土地取得成本核實減除」部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定主義。又所得稅法並未規定如何計算捐贈財產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系爭函未受法律授權且牴觸前揭規定,與法律優位原則有違。2、系爭解釋僅從憲法第七條解釋系爭規定,而未一一具體審酌聲請人於前次聲請解釋時所主張之所有違憲事由,確有缺漏,應予補充解釋等語。核聲請人所陳,僅泛稱系爭函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函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又系爭函業經本院釋字第七○五號解釋釋示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1次會議
聲請人
朱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