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適用行為時(舊法)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所適用行為時(舊法)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於大法官第一二一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榮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