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4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495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聲請人 陳忠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忠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二號民事裁定,違背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二號民事裁定,違背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二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背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合法抗告後,依據系爭規定,原裁定效力應即停止且無執行力,故確定終局裁定對其實施強制執行已明顯違法,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忠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