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0二八一號、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0七九九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六二五號、第六六一號、第六七四號、第六八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0二八一號(下稱系爭函一)、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0七九九0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六二五號、第六六一號、第六七四號、第六八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一以「貨物實際出口」作為外銷貨物零稅率之限制,增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要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致使保稅區間之貨物流動喪失保稅功能,不符關稅法第六十條設置物流中心之意旨,並造成重複課稅,違反營業稅法之體系正義與量能負擔原則,且與適用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三四五一號函之結果,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2、系爭函二有關「核課確定」所為之解釋,係增加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所無之限制,限縮營業稅退稅可能性,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亦違反法律保留、實質課稅及平等原則云云。核其所陳,關於系爭函一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該函以「貨物實際出口」作為外銷貨物零稅率之限制係屬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函一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系爭函二部分,查該函係對本應依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前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適用比例扣抵法而已自動補繳營業稅,且依法申請更正、退稅或表示不服,於修正後尚未確定案件之兼營營業人,得依修正後規定適用直接扣抵法之函示。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其退稅請求權,如何因系爭函二之限制而不得行使,致違反法律保留、實質課稅及平等原則。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