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4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修正前之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2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及法官法第95條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187號等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4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修正前之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2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法官法第95條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187號等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2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第430號、第483號、第539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認監督權人依系爭規定二所為之警告,未改變檢察官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對該行政監督處分不服,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請宣告系爭規定一違憲,並變更或補充解釋系爭解釋。2、系爭規定二所使用之「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抽象概念,未能經由司法審查確認其內涵,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之服公職權,請一併宣告違憲等語。 (四)查就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部分,關於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得否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本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已作成解釋,且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規定,亦經上開解釋認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在案,核無再為變更或補充系爭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蘇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