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六0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及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六0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六0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下稱系爭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六0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就訴訟標的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已侵害其訴訟權;又未慮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不同,而一體適用系爭判例,侵害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疑義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訴訟權及平等權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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