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僅形式上認定供強制執行標的之權利範圍,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慮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聲請人
廖林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