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84號判決,適用公務人員之考績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6條及銓敘部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77條、第17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390號、第394號、第483號、第491號、第58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8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6條(下併稱系爭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77條、第17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13號、第390號、第394號、第483號、第491號、第58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類推適用74年5月3日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及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對行為終了後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金之懲戒之意旨,而不當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且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第1項,認定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撤銷並重行評定已退休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考績,致產生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減少退休金相同之結果,係對考績法之內容不當之擴張適用,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第14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已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並牴觸平等權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應否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或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郭學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