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使法院得濫用裁量,致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反喪失接受法院命補正之機會,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云云,乃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而指摘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則純屬個人主觀見解。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莊0美、莊0梅、陳0佑、蔡0勳、陳0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