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外貿會限制經營香茅油出口業務違反憲法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外貿會限制經營香茅油出口業務,而授予台灣香茅油股份有限公司輸出香茅油之專營特權,並無法律依據違反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387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省香茅油運銷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