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1號及106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官法第2條、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項、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第2項、第9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1項、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條後段、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軍職專長內容說明表之軍法督導官(專長號碼:LA01)任務欄、國軍軍法體系組織調整作業綱要計畫關於軍法官編配後職務範圍部分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9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36號、第70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1號及106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官法第2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項、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第2項、第9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1項、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條後段、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軍職專長內容說明表之軍法督導官(專長號碼:LA01)任務欄、國軍軍法體系組織調整作業綱要計畫關於軍法官編配後職務範圍部分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9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36號、第70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原任職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官(下稱軍法官),國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時,將聲請人編配至海軍陸戰隊99旅執行法制事務,聲請人不服該編配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憲法,主張:1、國防部不應擁有軍法行政權及軍事法院組織權,軍法官應擁有足夠的身分保障以確保獨立審判,現制已違背司法權建置之憲政原理。2、俸給方面,國防部將軍法官之加給置於勤務加給而非專業加給,導致實質待遇減少,整體待遇明顯低於司法官,僅相當於文職法制人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3、軍法官之職務案件應由司法院職務法庭或行政法院審理,國防部之編配命令應停止執行,以保障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語。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饒明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