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居留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居留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判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判決其敗訴以後,未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依上說明,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5次會議
聲請人
丁婷婷(法定代理人丁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