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八三0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解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學生安置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八三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學生安置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就公務人員不服管理事項之情形,系爭規定一僅賦予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管道,禁止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2、系爭規定二明定國民中小學應實施常態編班,剝奪學習成就中上及中下者得依其資質適性學習之機會,侵害憲法第二十一條所保障之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第二十二條正當權利之保護;3、系爭規定三就如何評定校長考績所為規定,已逾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授權範圍,牴觸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規定,增加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一、二、三及系爭注意事項並非確定終局裁定獲致結論之依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解釋憲法。另就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之考績結果禁止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宋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