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請釋示使用他人池沼所訂立之合約究係民法上所稱之租賃行為抑屬單純之委任行為疑義案。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會次大法官第318次會議聲請人黃老守